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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镇政发〔2009〕12号
【发文时间】2009年12月07日
【实施时间】2009年12月07日
为全面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保廉工作,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廉洁公正,有效预防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保廉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特制订本意见。
一、投标保廉承诺的定义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投标保廉承诺,是指投标人(承诺人)向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的招标人承诺保证,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若发生有违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保廉承诺书约定的保廉要求的违法事实和违约行为的,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愿承担保廉承诺违约责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投标保廉承诺的责任方式—保廉保证金
(一)保廉保证金具体比例确定的指导意见:保廉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十。
(二)除保廉保证金外,招标人还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九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三十七条关于“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三、投标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在依法承担法定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保廉承诺违约责任:
(一)串标(串通投标报价)行为,具体包括: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5.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挂靠(投标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行为,具体包括: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三)其他违法投标行为。
四、保廉保证金的适用
(一)保廉保证金的提交、期限和退还等适用投标保证金的规定,但本指导意见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二)保廉承诺责任承担。投标人如发生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所列的违法事实的,在依法承担法定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保廉承诺违约责任,即保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保廉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五、特别说明
(一)投标人若存在违法投标行为系在招标投标程序完成后被发现查处的,招标人有权按照保廉承诺书约定,追索该投标人的保廉承诺违约责任;保廉承诺书约定的保廉保证金已退还的,该投标人应当按照原保廉承诺书的约定标准向招标人支付保廉保证(违约)金;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保廉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二)《投标保廉承诺书》格式文本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招标文件的附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售,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同时提交由投标人盖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投标保廉承诺书》;投标人不按规定提交的,视为放弃投标。
(三)投标保证金和保廉保证金的提交、期限和退还等,以及《投标保廉承诺书》的提交等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载明。
六、争议的解决
因《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保廉承诺书(试行)》发生的纠纷,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七、勘测设计、工程监理投标保廉承诺书参照执行
本次试行的保廉承诺书的内容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施工招投标为典型,勘测设计、工程监理的投标保廉承诺书,可参照执行。
八、同步适用
各镇(街道)、园区等公共小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的保廉承诺制度,同步适用试行。
九、解释
本意见由区监察局会同区公共资源交管办负责解释。
十、试行实施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保廉承诺书(试行)
编号( ) 保廉 字第 号
(招标人):
本投标人(承诺人)决定参加 项目投标,我方作为投标人向作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的招标人(业主)自愿作出如下承诺保证:
一、投标保廉承诺
本投标人(承诺人)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中,若发生有违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书约定的保廉要求的违法事实和违约行为的,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愿承担本承诺书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投标保廉承诺的责任方式—保廉保证金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我方提交投标保廉保证金(大写) 人民币。
三、本投标人(承诺人)若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愿承担保廉承诺违约责任:
(一)串标(串通投标报价)行为,具体包括: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5.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挂靠(本投标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行为,具体包括: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三)其他违法投标行为。
四、保廉保证金的适用
本投标人(承诺人)如发生上述第三条规定所列的违法事实的,在依法承担法定责任的同时,愿承担保廉承诺违约责任:即保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保廉保证金数额的,愿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保廉保证金已退还的,愿按照保廉承诺书的约定标准向招标人支付保廉保证(违约)金,给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保廉保证金数额的,愿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五、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廉承诺书发生的纠纷,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六、保廉承诺书的生效
本保廉承诺书自我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付招标人之日起生效。
投标人(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所地: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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