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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保廉保证金若干问题的指导性解释

信息发布时间: 2013-04-23 15:11:26     阅读:

  【发文单位】镇监字〔2010〕5号(区监察局、区交管办)

  【发文时间】2010年12月07日

  【实施时间】2009年12月07日

   

  为进一步完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保廉承诺书(试行)制度的指导意见》(镇政办〔2009〕12号文件,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范保廉保证金的交纳标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保廉保证金的具体比例适用等问题作以下指导性解释。

  一、《指导意见》中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各类法定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保廉保证金的具体比例一般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未按照《镇海区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镇政办发〔2010〕69号)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对《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保廉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十”的规定,一般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但每件最高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
  1、不超过2000万元的,按照8%—10%交纳;
  2、超过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7%—9%交纳;
  3、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6%—8%交纳;
  4、超过10000万元至3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5%—7%交纳;
  5、超过30000万元的部分,按照4%—6%交纳。

  (二)按照《镇海区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镇政办发〔2010〕69号)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保廉保证金一般按投标总价的6%—8%交纳,但每件最高一般不超过15万元。

  (三)各镇(街道)、园区等公共小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的保廉保证金,一般按照10%交纳。

  三、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交纳保廉保证金及交纳的比例。

  四、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10〕6号)文件精神,对于被评选为该年度“镇海区建筑业诚信企业”的投标人,次年度可按上述规定的50%交纳保廉保证金。

  五、未发生举报投诉的,保廉保证金一般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发生举报投诉且涉及投标人保廉责任的,待举报投诉处理终结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保廉保证金。保廉保证金的退还时间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六、本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上一条: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线索抄告查办机制的意见 下一条: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线索抄告查办机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