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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线索抄告查办机制的意见

信息发布时间: 2013-04-23 15:10:37     阅读:

  【发文单位】镇区纪委〔2010〕69号

  【发文时间】2010年7月13日

  【实施时间】2010年7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国务院310号令),及时有效地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严重违反廉政规定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根据《镇海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镇区委办〔2009〕89号),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线索抄告查办机制,特制定本意见。

  一、抄告范围

  (一)廉政建设:工程建设领域有索贿、受贿、行贿等不正当交易嫌疑的;

  (二)市场管理:工程建设领域有串标、围标、挂靠、弄虚作假、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或无资质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嫌疑的;

  (三)其它工程建设领域涉嫌违反廉政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二、职责分工

  (一)区纪委监察局

  1、做好抄告查办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指导等工作;

  2、在监察工作中,主动排查抄告范围的案件线索,发现工程建设领域中涉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抄告移送有关单位查处;

  3、对抄告移送的工程建设领域涉嫌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直接查处或者按照管辖权限移送其它单位查处。

  (二)区法院

  加大工程建设领域案件审理力度;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排查抄告范围的案件线索,发现工程建设领域涉嫌违反廉政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抄告移送有关单位查处。

  (三)区检察院

  加大工程建设领域案件查办力度;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排查抄告范围的案件线索,发现工程建设领域涉嫌违反廉政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抄告移送有关单位查处。

  (四)区公安分局

  1、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串通投标罪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刑事案件;

  2、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治安行政处罚案件;

  3、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排查抄告范围的案件线索,发现工程建设领域涉嫌违反廉政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抄告移送有关单位查处。

  (五)区建设交通局、区农业局(区水利局)

  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串标、围标、挂靠、弄虚作假、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或无资质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在项目管理和监督执法过程中,主动排查抄告范围的案件线索,发现可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及时抄告移送区纪委监察局查处;发现涉嫌违反治安行政处罚法的,及时抄告移送区公安分局查处;发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抄告移送区检察院或区公安分局查处。

  (六)区劳动保障局

  在劳动执法、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过程中,主动排查抄告范围的案件线索,发现工程建设领域涉嫌违反廉政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抄告移送有关单位查处。

  (七)区审计局

  依法审计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在审计过程中,主动排查抄告范围的案件线索,发现工程建设领域涉嫌违反廉政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抄告移送有关单位查处。

  (八)区工商分局

  1、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出售劣质建筑材料的案件;

  2、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排查抄告范围的案件线索,发现工程建设领域涉嫌违反廉政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抄告移送有关单位查处。

  (九)区地税局、区国税分局

  1、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涉税案件;

  2、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排查抄告范围的案件线索,发现工程建设领域涉嫌违反廉政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抄告移送有关单位查处。

  (十)区政府法制办

  1、做好抄告查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2、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工作。

  区安监局、发改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公共资源交管办、财政局、环保局等单位发现工程建设领域涉嫌违反廉政建设和建筑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抄告移送有关单位查处。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或根据需要由区纪委监察局召集,主要职责是沟通信息,协调重要问题,研究长效机制。联席会议下设联络员工作小组,由各单位指定一名或若干名中层负责人组成,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定期学习、交流、总结案件处理经验。

  (二)跟踪督办制度:抄告单位应及时抄告移送案件线索并配合承办单位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在抄告移送案件线索时,要制作抄告单(附件1),随附案件线索相关材料,抄告单同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结果反馈制度:承办单位应及时查办案件线索;从办结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制作反馈单(附件2),将办理结果反馈抄告单位,同时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及时通报抄告单位和区纪委监察局。经查实属不良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公示。

  (四)监督考核制度: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负责监督检查所在单位有关科室和部门执行好本意见。区纪委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抽调案卷、检查台帐、组织互查等形式负责对本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与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考核、预防职务犯罪目标考核和廉情预警机制挂钩,并与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的业务考核挂钩,对抄告查办工作主动积极的,酌情加分;对抄告查办责任不落实的,酌情扣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上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