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宁波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 首页 /    服务指南 /    政策法规 /    市场资信 /    政务公开

该网站已停止更新,仅提供历史数据查询,如需访问最新公告信息,

请访问 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

海曙 江北 镇海 北仑 鄞州 奉化 余姚 慈溪 宁海 象山 前湾新区 国家高新区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工程建设 >  查看详情

镇海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时间: 2013-04-23 15:14:51     阅读:

  【发文单位】镇政发〔2007〕11号

  【发文时间】2007年6月6日

  【实施时间】2007年6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及《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招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进入区招投标中心平台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其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装饰工程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非国有资金占主导、控股地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过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需要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由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未列入招标范围的专业工程按本办法规定另行组织招标。提倡对分包工程实行招标发包,分包工程的招标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镇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投标办)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八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

  (二)已按规定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三)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且施工图已经审查合格;

  (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持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交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区招投标办备案。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工作应接受区招投标办监督。对投标人和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要求,必须符合建设部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

  (一)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建筑业从业人员提出过高的资质、资格等级要求。

  (二)对同一项目有多项资质要求的,应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的方式竞标。

  (三)特殊项目如招标人对投标人有以往业绩要求时,不得限制地域范围或超出本项目规模标准。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区招投标中心或国家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一)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二)凡公开招标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暂停招标投标程序,调整招标公告的内容,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1、报名的投标申请人不足7人的;

  2、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少于7人的;

  3、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达不到招标文件载明的最低要求。

  但投标申请人入围后擅自放弃者,不允许在三个月内再报名。

  (三)招标人按下列要求调整了招标公告内容,并重新发布了招标公告,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数量仍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可以继续下一步的招标投标程序:

  1、进一步扩大招标信息发布范围,直至全国范围;

  2、适度放宽投标报名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不予推荐正式投标人。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规模,自行或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或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0万元(其中园林绿化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专业工程,招标人应按《资格预审实施细则》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见附件二)。采用资格后审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负责资格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三条 确定正式的投标人后,招标人应当书面通知投标人,同时告知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办法。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评标细则(以下简称评标细则,见附件一)是施工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招标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评标细则并载入招标文件。凡招标文件中没有评标细则或评标细则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区招投标办责令招标人改正,改正后才准予备案。拒不改正的,招标文件无效,并不得将招标文件发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先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的)、正式投标人名单报区招投标办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其他项目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的报价方式。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需采用其它报价方式的,报区招投标办备案。

  综合费率招标仅限于邀请招标项目。

  第十五条 招标工程可以设置控制性标底,控制性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编制。控制性标底与招标文件一起发放,在评标时仅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定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无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进行商务标评审。招标人可对质量标准、安全生产、工期、主要施工工艺技术等提出要求,由投标人进行承诺。

  对技术复杂、规模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见备注),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以综合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

  除土石方、园林绿化、路灯等简易专业工程外,商务标评审不以绝对低价为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天或招标文件发出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招投标办备案后通知所有投标人。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所形成的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报区招投标办备案后,送达所有投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情收取工本费。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书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保证金由区招投标中心负责集中收缴、退还。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以支票或者汇票方式,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投标总价的1%,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凡投标报价低于有效投标平均报价8%以上(平均报价的计算方法一般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最高、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价),且投标文件中没有充分、必要合理说明,或者没有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其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必须单列并不得低于按照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费用定额的弹性区间费率中值的90%计取,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实行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对脚手架费、施工承重支架费、垂直运输费及超高增加费等施工技术措施费用,应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根据计价依据并结合施工方案进行报价,不得大幅度降低费用,严禁出现零费用报价,否则其投标也作废标处理。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评标办法应体现平等、公正、合法、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誉、业绩、报价、质量、安全、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各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四条 本区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招标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选择其中一种评标定标办法,写入招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区招投标办备案的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应是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应当从政府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专业要求特别高的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具有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中级及以上的职称,并确定一人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工程项目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学习有关评标纪律和工作原则,编制供评标使用的表格;

  (二)初步评审。主要包括对投标人投标资格的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报价审查、投标文件响应招标文件的审查、投标重大偏差审查等内容,经初步评审后,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否决无效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重新招标。废标条件应严格按照七部委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执行,不得随意废标;

  (三)详细评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四)确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确定中标人;

  (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抄送区招投标办;

  (六)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订立施工合同。

  第二十七条 评标办法采用评分方式评标的,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技术标部分要各自打分,采用集体打分无效。

  (二)分数结果计算为每个评委对每个投标人所打的总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打分原始记录表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依照评标办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结果进行综合,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一般限定在三个以内(含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预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后,评标工作即告结束,评标委员会即可解散。评标报告应同时抄报区招投标办。评标报告应载明如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评定为不合格的投标及废标情况和原因的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列顺序;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及其他。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预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全部评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下列资料交区招投标办备案:

  (一)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签名单、签到单、评分表和评分汇总表;

  (二)评标报告;

  (三)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预中标人。招标人确定预中标人后,应在区招投标中心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后,无重大异议后,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出现前款规定同样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不得擅自更换中标项目经理。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条件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资格审查条件,否则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中标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前,工作手册不予核销。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保险公司或者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数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5%,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六条 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区招投标办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区招投标办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情节较轻的,应及时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应移交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镇海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备注:技术复杂、规模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指:

  1、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或省、市政府确定的国家或省、市、区重点项目;

  2、28层或单跨36米以上的房屋建筑物、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单跨40米及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

  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4、单项施工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5、在我区未施工过,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

  6、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方大爆破工程。

  说明:备注仅指本《办法》第十六条。

 

上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保廉承诺书(试行) 下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投标保廉承诺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