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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规模以下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发布时间: 2013-04-23 15:12:11     阅读:

  【发文单位】镇政办发〔2010〕69号

  【发文时间】2010年7月30日

  【实施时间】2010年7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安装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已完成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没有特殊技术要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规模在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0m2以下;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专业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

  第三条  采用本办法招标的项目应完成施工图审查,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完成施工图预算审查。

  第四条  本办法本着就近高效、便于管理、节约成本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先确定投标入围单位,再按具体项目要求在入围单位中招标确定施工承包商。

   

  第二章  入围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入围单位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各类承包商数量分别不少于10家。以后根据需要对类别及数量进行调整。

  第六条  入围单位每两年确定一次,实行自愿投标、资格审查、综合评分、择优录取、动态考核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入围单位的确定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天;

  (二)受理入围投标申请;

  (三)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请入围单位资格审查及综合评审;

  (四)确定入围单位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并发放入围通知书;

  (六)签署履约承诺书;

  (七)入围招投标情况报告报区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各类专业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承包商的工程业绩、履约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抢险救灾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第三章  项目招标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从入围单位中邀请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入围单位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

  (二)入围单位中符合条件或投标报名的承包商不到三家的。

  第十条  招标人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招标文件应包括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投标下浮幅度及计算方法,明确风险承包范围、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和风险承包范围以外可调价格范围及调整办法。发包价应按预算造价下降一定幅度。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预算造价构成,并结合专业特点、工程类别、施工难易程度、企业合理利润、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投标下浮幅度。下浮幅度一般在下列范围内确定:

  (一)建筑工程(含随主体发包的装饰装修、安装、室外总体等工程)5~8%;

  (二)市政工程6~10%;

  (三)土石方、园林绿化工程6~15%;

  (四)其他工程5~12%。

  第十一条  采用本办法招标的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需要提供资格文件、报价下浮幅度、投标承诺书和廉政承诺书等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中标人编制施工组织方案。

  第十二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参加开标程序,并现场核验身份。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的,视为自行放弃投标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招标程序: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入围单位参加投标,根据项目需要组织现场踏勘。从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截标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投标人编制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标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

  (三)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四)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进行审查,确定有效的投标人名单,并由招标人当场公布。

  (五)确定中标候选人。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报价相同时,同等条件下通过随机方法确定排序。

  (六)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等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劳动、财政、审计、工商、交管办等部门负责入围单位招标、分类管理、承包商资格审查以及综合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考评结合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有关部门诚信评价和建设部门信用考核等进行。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工程竣工后30日内,客观公正地提交参建承包商的履约评价结果。区发改、劳动、财政、审计、工商、交管办等部门应根据当年度中标项目对参建承包商有关工作履行情况做出诚信评价。区建设部门应对当年各承包商的施工情况作出信用考核。

  第十六条  入围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并可根据需要对类别及数量进行调整。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综合考评结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区建设与交通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承包商,清出入围名单,并在两年内不能重新申请加入入围名单。对综合考评基本合格的单位暂停半年投标。上一年度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在项目招标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中标。对连续两年综合考评优秀的单位,在下一轮确定入围单位时自动入围。

  第十七条  承包商在履约过程中,有不良行为公示记录和暂停投标资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围资格,且两年内不能申请重新加入入围单位:

  (一)因拖欠民工工资不能及时处理被有关政府部门通报的;

  (二)在每年综合考评中,被3个及以上单位(部门)评价为不合格,或4个及以上单位(部门)评价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

  (三)在入围后一年内无故不递交标书次数达到3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的;

  (五)拒绝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六)提交的资格证件等有关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承包商被取消入围资格前已履行承包合同的业务,建设单位需要其继续完成的,承包商应继续履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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